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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元教育收深交所问询函 要求就持续经营能力等15项问题作出说明

发布时间:2023-04-27 17:07:34 来源:中国经济网

开元教育日前收到深交所下发的问询函,要求持续经营能力等15项问题作出说明。

针对持续经营能力的疑问,问询函要求说明:1,公司员工大幅减少的安置方案,现有员工人数是否满足你公司生产经营需要,是否存在劳务纠纷,相关预计负债计提是否充分,并结合销售、管理人员数量变化等,说明销售费用及管理费用各项明细大幅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少计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的情形。2,列示现金流量实际发生情况,解释现金流情况的合理性。3,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否可能触发公司回购义务,以及对现金状况的影响。4,说明公司所属行业环境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改制后现金流量的变化情况,公司的资金缺口,已采取及拟采取的解决措施及其有效性,资金状况是否得到改善,是否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针对蔡志华因涉嫌操纵“达志科技”被立案调查的关联问题,深交所要求公司、江勇、江胜、赵君、中大瑞泽说明在蔡志华被立案调查后仍向其转让控制权的考虑,立案调查事项是否对司控制权的稳定性造成不利影响。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针对年报提到的营收、毛利问题,深交所要求说明:1,2022年度加盟收入占比较少的原因及合理性。2,说明营业收入、毛利率大幅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并对比可比公司及其经营情况,说明与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针对年报中营收利润现金流情况,问询函要求开元教育说明各季度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非净利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毛利率等变动的原因,并对比各业务可比公司经营情况,说明有关变动的合理性。

对于线上业务问题,深交所要求说明:1,按产品类型列示公司最近两年在线教育产品及销售均价、学员人数,说明线上培训人次、客单价大幅下降的原因。2,说明订单成交额与收入之间的差异原因。3,说明公司在线教育业务的成本构成及毛利率情况,与可比公司相比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及其原因。4,说明线上培训与加盟校区培训产品之间在商业模式、收入确认、回款安排等方面的具体差异,说明改制对线上培训业务开展的具体影响。

对于商誉问题,问询函要求说明:1,公司对资产组组合进行调整的具体依据和计算过程,转出商誉账面价值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2,说明商誉减值测试的预测期、预测期增长率、稳定期增长率、预测期利润率、稳定期利润率、折现率等关键参数的确定方法及合理性,关键参数的确认依据是否考虑行业特性,是否基于学员人数、客单价等因素进行预测,是否与收购时、以前年度商誉减值测试的评估指标存在差异。3,2022年及以前年度商誉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是否存在不合理调节关键参数减少商誉减值准备计提、规避期末净资产为负及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

对于递延收入问题,深交所要求开元教育说明:1,各递延所得税资产明细项目的确认计算过程及变动原因,金额与相关会计科目的勾稽关系,会计处理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并说明是否存在确凿证据表明未来期间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2,说明可弥补亏损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标准,是否存在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未弥补亏损,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对于非经常性损益问题,深交所要求说明相关协议的会计处理方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

对于应收账款问题,深交所要求:1,说明其他应收款、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应收款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以及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2,补充说明账龄超过一年的其他应收款的具体内容、长期未结算原因,是否存在无法履约的风险,并说明交易对方是否与你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资金占用或者财务资助等情形。

对于存货余额,问询函要求说明库存商品的具体内容,营业收入大幅下降而存货余额大幅上涨的原因及合理性,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针对恒企教育、天琥教育关闭直营校区问题,问询函要求说明:1,合同负债期末余额2.95亿元,上述合同负债的形成时间、预计结转收入时点及其调整情况,历史退费率及对收入确认的影响。2,说明改制、关闭校区对已支付学费学员获取服务的影响,预收学费的退款情况及具体会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针对应付款项问题,问询函要求开元教育说明应付货款及学历款期末余额下降的原因,与公司业务规模变动是否匹配,以及款项长期未结算的原因。

对于税金问题,问询函要求说明税金及附加与公司经营状况的匹配性,以及报告期内未产生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原因及合理性。

对于旗下12家子公司的问题,深交所要求逐项说明设立相关子公司的原因,相关决策是否审慎。

对于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问题,深交所要求公司说明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的具体事由,较去年大幅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及关联人资金占用或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情形。

对于上述问题,问询函要求在2023年5月1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并对外披露。

来源: 蓝鲸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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